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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女方的正常生活和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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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所作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有歧视、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内容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妇科病的检查和防治纳入工作规划,定期为农村牧区和街道妇女进行妇科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至少每两年组织当地无用人单位的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和特殊困难妇女进行妇科检查,检查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加强女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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