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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实现存在风险,不是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因素。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属于概括性承受。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债务人因为如果你是持票人,你可以向一开始的出票人请求付款,也可以向背书人请求付款,也可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背书人是指把汇票背书转让给别人,如果你是被背书人,那么你当然有权利请求付款,而保证人是替背书人担保,如果背书人不偿还,那么持票人就可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了。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人和持票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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