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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股份折价受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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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一般是公司的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般占有公司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所以控股股东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有诚信的义务。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控股股东一般是公司的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般占有公司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所以控股股东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有诚信的义务。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化水平不断提高,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新的融资方式不断孕育而生,股权质押就是时代的产物之一。如今,股权质押已然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管道之一,将账面上“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现金流,实现了资本的再次流通。从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质押公告可知,2007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共发生了415次股权质押行为,到2012年,这一数字上升到771次,在此期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共达到3024次。 然而,在现实中的许多典型案例引起了人们对股权质押的担忧,鸿仪资本系的倒塌,2006年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的曝光,大股东利用通过股权质押抽逃资金的事件屡见不鲜。股权质押这个时代的新产物似乎并没有发挥其财务杠杆效应,反而成为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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