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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约定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的法院管...
合同诉讼管辖地可以书面约定为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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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适当地选择“合同履行地”,也能够达到相当于选择管辖的效果。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 1.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如果采用送货方式,货物送达地为履行地;如果采用自提方式,提货地点为履行地;如果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履行地。 4.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5.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而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第4项的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都不视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这些地点,都不能起到确定案件管辖的法律效果。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当事人对履行地、交货地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卖方或者买方当事人,都希望合同纠纷发生后,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案件。为此,我们提醒有关卖方当事人:鉴于市场供求情况,“提货”方式在一些货物的买卖中可能难以做到。但从卖方利益考虑,如果可能,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应尽量约定为“提货”――即使实际上货物运费都由卖方支付。相反,买方当事人也可以参考前面的意见,以“反其道而行之”。
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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