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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是否还可以再次起诉呢?

2024-12-11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 定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也就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2. 适用条件: 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关于受理的条件,不得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 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 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4. 产生的后果: 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二、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再起诉。 《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然,如果你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 法律依据:《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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