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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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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答复:你好,未成年学生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监督、管理、教育他们的义务,防止他们的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但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时,其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此时,监护义务已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上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尽到监护之责。如果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的责任,则学校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例如,在自习课中,学生甲和学生乙发生殴斗,甲用钢笔刺伤乙的眼睛,则应由学校承担乙的部分损失。但是,如果未成年学生离开学校,在上学或放学途中致人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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