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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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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此,经营者理应向消费者赔偿火腿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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