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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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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虽然是你们三人一共侵吞了8万元,但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你们每个人的犯罪金额均为8万元,根据刑法第27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于能不能监外执行,关键在于你的情节、认罪态度以及退赃情况和收集的证据。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规定,佛山地区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 3、因此,职务侵占1.4万元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 1、如果涉案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可能触犯贪污罪名。 2、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根据1996年6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5、如果涉案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其涉及触犯贪污罪名,1.4万元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上没有规定任何发达地区或者不发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般8万元可以构成巨额。具体数额较大或数额较大的标准可参考本省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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