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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
1、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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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包括专利,商标与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根据通知,高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管辖法院管辖实行统一的管辖标准,即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高级、基层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印发了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92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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