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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答老公财产怎么分割这一疑问
重婚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妇拥有平等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2)照顾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好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受经济问题的影响,行使离婚权,避免离婚后妇女和子女因分割财产而生活水平下降或生活困难,这主要是由现实生活中妇女的现状和地位决定的。(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求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生产资料或者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书籍资料等。,应当分配给需要的一方。如果特定物品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适合分割,可以根据财产来源分配给获得者;当年没有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当分配给继续经营的一方;未分割上述财产的地方,可以分配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孩子的生活需求,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于一方有过错造成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要适当多分。此处的错误是指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等行为。(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回。夫妻财产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财产中的,应当分割夫妻共有份额,不得通过分割夫妻财产损害他人利益。如因重婚罪导致双方离婚,则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对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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