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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人说为什么参与的盗窃数额要按照总数额来定罪量刑,而其他被告人却按自己参与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呢?因为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所以共同被...
在共同经济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而有的地方则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从而正确地对共同经济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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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人说为什么参与的盗窃数额要按照总数额来定罪量刑,而其他被告人却按自己参与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呢?因为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所以共同被告在审理里中往往会去厘清数额而争辩。对于被告人之间的数额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确定盗窃数额的规则具体盗窃数额的确定如下: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主犯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从犯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规定)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经济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而有的地方则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从而正确地对共同经济犯罪人定罪处罚呢?所谓犯罪金额就是经济犯罪侵害公私财产的数额,或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行贿)而使用的钱物的价值。由于犯罪金额突出地反映了经济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自然地成为对经济犯罪人定罪处罚的依据。 (1)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2)《刑法》第二十六条第 (三)、第 (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3)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在具体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后没有分赃或没来得及分赃,怎样确定犯罪金额;二是个别犯罪人没有参与分赃,怎样确定其犯罪金额;三是查证不了分赃金额的共同犯罪,怎样确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额。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对犯罪人进行处罚,其实质不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分赃,这是十分可笑的。因此,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对贪污、诈骗等经济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额认定作出明确解释,以实现司法的统一和公正。
一是区别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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