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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应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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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的步骤: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规定文件;2、登记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3、经审查批准的,颁发《企业名称登记证》。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在广东这边,新启用的名称必须符合: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十一、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需要的申请材料:一、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五、调整后新增股东或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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