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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军人伤亡保险等财产的分配: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所有;以军人...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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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人住房补贴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1)、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给女方。 (2)、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1)、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2)、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3)、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按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
1、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应当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2、涉及分割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3、计入军人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人个人,但由双方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法律规范,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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