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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站经营者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管理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构成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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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内部设立内设机构、部门。例如,某运营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各地都有分支机构,但只有各省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市级和县级分支机构未必具有法人资格。对于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特别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实践中如何进行责令改正、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量刑标准 为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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