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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有: 1.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动植物品种; 4.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
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有: 1.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动植物品种; 4.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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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没有使用中文的; 三、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按照规定打印、印刷、书写、附图没有按照绘制图形的要求绘制的; 四、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用阿拉伯数字编顺序号的; 五、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 六、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专利申请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八、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不符合下述受理条件(1)、(2)、(3)之一的; (2)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 (3)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 (4)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 (5)港澳地区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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