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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从效力上讲,定金适用于定金罚则,预付款没有这个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定金是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属于债...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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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 首先,定金是定金合同的内容,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顺利进行,其本身不是在履行主合同的内容。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 一,那么交付预付款就是一种履行主合同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带有支援性,能够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问题,从而确保对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定金虽然也有这方面的作用,但是其主要作用还是在于对合同的保障。定金能在合同是否成立而发生争议时,对合同的成立起到一个证明作用;而预付款则不具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预付款是作为价款一部分来进行抵付的;如果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话,那么不管是交易双方哪一方违约,预付款都是要原数退还的。 定金在这方面和预付款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合同得以正常履行,那么定金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用于抵作价款或退回,不像预付款那样必须用来抵作价款。在合同没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不履行合同的给付方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接受定金的一方则要双倍偿还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而预付款则不具备惩罚性质。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是一次性支付完的,定金全部交付后定金合同才能生效。预付款则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二者在支付方式上有一些不同。
差异:预付款是企业资产,应付款是企业负债的企业购买商品,预付款给对方,借款:预付款,贷款:银行存款。企业购买商品,未付款,租赁:库存商品,贷款:应付账款。预付款是指买卖双方协商,由买方预付部分货款给供应方的债权。预付账款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施工企业的预付账款主要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预付账款是预先付给供货方客户的款项,也是公司债权的组成部分。应付账款通常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贷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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