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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后与前夫所育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2024-11-16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女方离异再婚后,其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仍然享有继承财产的法定权益。这些孩子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的养子女还是继子女,都依法具备同等地位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与此同时,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更而动摇。同样适用于子女在继承权问题上,无论父母是否曾经缔结过婚姻,或者是否生活在一起,即使是存在抚养关系但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因此,他们在法律层面上都有权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来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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