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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购并中,协议收购是最常采用的方式,但我国《证券法》对协议收购的规定却较为简单。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
非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程序: 1、递交意向书 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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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收购: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6、适用:(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二、协议收购: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初步了解公司情况,达成合意后签订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清算其资产及权利,评估公司资产,调查分析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造册统计职员情况。3、收购方及被收购方的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协商通过收购实施预案。4、被收购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清偿事宜。5、收购方与被收购方正式谈判,商议签订收购合同。6、收购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商议表决。7、收购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收购合同交于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8、收购合同生效后,收购双方依合同约定进行资产和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是: 1、与收购人订立收购协议; 2、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4、办理收购公司的变更登记和被收购公司的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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