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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保证,借款人下落不明保担责吗

2022-10-27
一、什么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二、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担责吗借款人下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首先,先诉抗辩权仅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以保证合同有效为提的权利。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与履行期不限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时,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存在先诉抗辩权;同时,保证合同如果无效,也就不存在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即没有保证责任,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其次,先诉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的、延缓性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不能自各发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只有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才可以用此种权利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先诉抗辩权并不发生在实质上否认债权人请求权的效果,而仅仅能延缓债权人的请求权,当债权人已对主合同纠纷进行了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进在行了强制执行,仍有不能偿还的债权,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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