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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罚金应在经过法院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目前,并没有关于醉驾罚金的缴纳期限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醉驾的罚金应在经过法院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目前,并没有关于醉驾罚金的缴纳期限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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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是缴纳给法院的,而且都是家属到法院去缴纳的;2、2010年的3月左右,全国统一开始逐步的实施追缴罚金,当从实际操作来讲,是看犯人的态度问题,而不是具体缴纳的金额; 3、每个省、每个地方对追缴罚金的执行力度不一样,一般来说缴纳1/3的至少的; 4、如果确实因为家庭困难的,要到村、乡、县民政局盖章,对减刑会有所帮助; 5、不缴纳罚金,对最后一次减刑有很大的影响,一般都是少减几个月,你能减1年6个月,他给减1年3个月左右,但是也不能确定,每个法院不一样。
如果是交警部门作出处罚的话,收到处罚通知书后自己交到指定银行就行,没有必要开庭在交,开庭和交罚款是两回事
刑法典第52的规定表明,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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