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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
电子眼违章的复议把行车证复印一份,在背面填写“复核审请”;内容为:车号、违章时间、违章地点、复核理由、撤消要求、审请人、联系方式、审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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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在当地的交通违章查询网站查询,在上面查一下你的车牌号,上面如果有的话就是你违章行为被拍下来的实图,这就很明白了吧,你有过高速违章,而且证据确凿。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拍拍屁股,去去晦气。这是第一种办法。警方寄来你的违章信。这个是最直接的,即使你不会任何方法查询方法,也不怕,警方会在你违章后的一段时间里给你寄信的,即使不相信其他的查询,但是警方的信应该错不了了,那就赶紧去处理吧,不然以后驾车被交警碰上就麻烦了。年审。不管你运气有多好,也不管你知不知道自己有违章的行为,但是在年审中,如果你有一些违章我处理的话,年审会过不了的。所以你如果知道自己有违章的话,就赶紧处理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xx,系局长。 法定代理人:xx,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系不服歙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歙县国土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5月1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及被告歙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江山、汪祁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歙县国土局于2012年2月28日对xxx做出了歙国土罚字[2012]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称:经查明,1999年2月你从郑村镇黎明村村委会转让土地面积322.05平方米(其中以郑村镇利民蔬菜服务公司名义报批的土地面积128平方米);2001年11月,你又从黎明村村村民吴贵清处转让土地约526平方米(其中吴贵清已办证面积64.2平方米)。土地转让后,你未依法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就擅自占用240.12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建筑面积626.2平方米),现状为三层。以上事实有屋基转让协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佐证。你户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0.1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0.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26.16平方米建筑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户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歙县人民政府或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歙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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