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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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