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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罪行的定罪问题

2024-11-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将会被定罪处罚。 而如果传播的内容含有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数量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将会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 如果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 2. 如果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标准和第二项规定标准; 3.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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