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3...
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 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 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 3,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分到,可能是:当事人户口迁入所在村后,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4,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所在村的原生村民的,可能是当事人并非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要等到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村里统一进行田、地、山林调整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5,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以明确没有分到田、地、山的原因。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 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 3,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分到,可能是:当事人户口迁入所在村后,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4,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所在村的原生村民的,可能是当事人并非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要等到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村里统一进行田、地、山林调整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5,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以明确没有分到田、地、山的原因。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双女户如果是计生之内的会有补助。超生的话就没有了。从今年下半年起,凡陕西省安康市、宝鸡市岐山县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只要实行计划生育,年满60周岁,就有望获得政府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钱的补助。省政府日前转发的《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介绍,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近30年来,全省少出生人口1190多万。省政府日前决定,在安康市1区9县和宝鸡市岐山县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以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001年12月31日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5人已浏览
723人已浏览
1,116人已浏览
7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