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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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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3、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在开学初收取);4、户口簿原件;5、当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就业证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以上。
关于小孩幼儿园受伤为题的解答,例如: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方侵权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培训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补偿责任。虽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照顾和护理,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和护理关系。因此,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老师管护学生职责之内以及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而对于学生脱离学校管护,如放学后离开学校就不是学校所能看管的范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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