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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属于加工行为,其形成附和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情况,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装修费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
离婚时,房屋装修费用如果之前没有约定的话,可以有两个办法,可以拆除带走的由装修房一方带走,不能带走属于房子一部分的,可以进行估价,由房子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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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装修费用如果之前没有约定的话,可以有两个办法,可以拆除带走的由装修房一方带走,不能带走属于房子一部分的,可以进行估价,由房子的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装修仅是对于不动产的加工添附,其附和于所形成的房屋,因此从归属上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根据《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据此,该房屋的装修行为不影响该房屋的性质。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房屋的装修价值融入房屋的整体价值中。因此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房屋装修款的价值,给予一定的补偿。
装修属于加工行为,其形成附和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情况,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装修费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就双方平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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