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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

2024-11-17
虽然同居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除法律上登记认可外,与婚姻关系没有区别。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时,应遵循类似的原则。即在同居期间,财产应按一般共有处理,具体的分割时要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并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财产的处理方式如下: 1. 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解决。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妥善分割。 2. 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可参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也就是说,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在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 3. 在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 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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