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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存款,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存款或者是夫妻双方的存款,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如果有证据证明存款是婚内所存,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当进行分割。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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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一方就债务问题提出主张的,如如果双方认可时可以协商处理债务的分担问题;要是另一方不认可以债务,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证债务的成立,并举证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对方认知的投资或开销,否则得不到支持。特别注意的事,一方恶意举债来加大对方债务的恶意形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定要本着慎重与公正的态度对待,必须查清债务的属性与缘由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对于恶意举债或虚构债务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对于恶为恶行必须给予惩处。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1、毕竟遗产中有存款,随着时间的流失,钱款有可能在生活中消费掉;建议此时就你父亲的遗产进行分配; 2、确定你母亲的个人财产后,你母亲再婚的话,之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的话,对方无权提出要求分割;只能分割夫妻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 3、若你母亲先去世,那么的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其遗产,由你、你母亲的配偶共同遗产;有遗嘱的话,按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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