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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需要对债务负责。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 一、公司成立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协议的,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的,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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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委托他人按照书面或口头协议持有股权的人。与隐名股东对应的人通常被称为著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在著名股东认购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著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投资者只是名义股东。本质上是挂名股东。公司章程中列出的股东应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股东义务,包括名义股东,因为是否是名义而不是实际出资,公司以外的人无法区分。如际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出资人应当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只是名义股东而不是实际投资者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按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投资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上的股东和实质性股东的权利来自双方的协议,该协议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等为理由进行抗辩。因此,实质性股东不得以其实质性股权要求取代名义股东的位置。
隐名股东对债务需要承担责任。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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