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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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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公司股份,需要分割公司股份。如果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以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另一方在其他财产补偿。离婚夫妇不能协商一致时,分割公司股份: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然而,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两人。由于公司法的限制,这一计划在股东只有夫妻的公司中无法实现。当夫妻持有公司的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他共有财产的总价值时,该方案不能采用。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是,股份分割时,应审查和调整原股份比例。3、夫妻一方不属于公司股东的,可以在分割夫妻共有股份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在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况下先分割夫妻共有股份。当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购买不属于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的一方所有。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该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4。清算公司或拍卖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离婚后公司股份应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个人所有的部分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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