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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是不能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招标采购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不能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单位的...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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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以及投标人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条例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标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得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不得内定中标人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格;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不得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资质证书印鉴进行投标;不得伪造或者虚报业绩、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等;不得通过转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投标人如果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将被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条例还规定,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按行业和地区分类设置分库,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解决州(市)县(区)评标专家资源匮乏的问题。 同时,为了避免招标人通过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门槛,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条例还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另,条例原则,与其他规定冲突者,适用条例(个人理解,冲突是相悖。例如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某规章规定至少3%,这是冲突;若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30号令规定不得超过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则为附加限制,不是冲突。)。
投标保证金金额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章投标担保第十七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第十八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十九条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一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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