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中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含义,从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地铁、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前款所称防噪声距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省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本条例中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含义,从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45人已浏览
475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9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