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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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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四)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证件这类证据在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这些证据证明目的一般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隐藏、销毁证据而遭搁浅,毕竟,这些证据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询中心开具证明。票据有据可查,其具有自己的特点:对应的权益容易变更、变现。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该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导致帐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难度。法定事由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已经说过很多次了,此不赘述。能够证明一方或双方具备了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往往也很难收集。其中,证明一方犯罪是比较容易的;证明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则非常困难。证明重婚比较容易,但是,证明分居或同居则比较困难。过错证据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据类似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但是,在实际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时候,我们想当然的一些“证据”,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辅助其他证据)
1、电子邮件、QQ微信等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这种聊天记录是最容易收集的,但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不能进行认为的改造,也不能断章取义,截取部分有歧义的话作为证据材料,误导他人。这类的证据需要查明对方的身份,以及交往的证明等等,公证过后的证明力才大。 2、保证书、忠诚协议等有效力的文件。婚外情初期被发现的,可以要求对方签下忠诚协议、婚姻协议或者是保证书等文件,为将来的离婚等问题保留证据,最后也去公证过,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最好在签订时,下面手写或者表明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甚至可以用录音证明。 3、照片。照片的取证通常也不容易得到,有的时候要请侦查公司来拍摄照片,收集证据,但该拍摄的证据及拍摄的手段须合法,不能以暴力强迫的手段拍摄,拍摄出来的照片也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特别是私密的照片。 4、录像。录像也跟照片是同样的道理,在酒店前台,门口等公共场合拍摄的,要注意不能是经过改动的,采用偷拍的方式的,也只能在自己家里,不能在别人家拍摄,那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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