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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可以恢复。如果继承人是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对遗嘱造假、毁灭等行为或以欺诈、胁迫方式妨碍被继承人表达真实意思而丧失继承权的,在确已悔改,并经被继承人宽恕或者仍将其列为遗嘱继承人的,该继承人恢复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再婚继子女有继承权且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 二、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提问: 前不久,王某的父亲去世。因王某曾有虐待父亲的行为,所以,法院判决王某丧失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王某认为自己虽然丧失了继承权,但他的子女还有代位继承遗产的权利。请问: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吗? 回复: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设立代位继承的目的在于保障继承人晚辈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能否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所以,对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但是,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分给遗产:一、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二、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遗产,如果其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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