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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不享有国家公务员...
1、属于贪污罪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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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政府报告。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大、三个月以上或者三个月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贪污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可以向政府举报。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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