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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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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 4、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6、被收养人入住福利院的审批表、收养协议、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7、福利机构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寻亲公告(有效期60天)。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英寸合影照片2张。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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