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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申请条件:(一)城市中等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申请公租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2、申请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7691元以下3、申请人在市区没有住宅。(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者申请公共租赁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持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发行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申请人持有中级(包括)以上职务,或者高级(包括)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毕业不到7年(硕士以上学历不受毕业年限制)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或者高级(包括)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没有住房资格,或者直接住房资格,或者在5个市的住房资格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或硕士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查条件。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人在杭州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4、申请人在杭州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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