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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2024-12-18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如果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如果生产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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