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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应该是四个劳动仲裁案件其中的两个申请人(劳动者)与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调解并领取了仲裁调解书。如果丙、丁没有和被申请人(用...
劳动者因为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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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其目的在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2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申诉人:杨**,女,汉族,62岁,系**退休职工,住***。 被诉人:***公司。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 被诉人:****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住所地:******。 仲裁请求: 一、由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从1996年8月1日至庭审之日的岗位工资20250元并由第一被诉人****公司从庭审之日起每月如期向申诉人支付岗位工资。 二、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原系第一被诉人下属单位***厂的职工,因当时的政策需要借调到****厂,在该厂一直在管理岗位,后期申诉人的岗位一直是该厂的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负责人。在1996年8月申诉人到第一被诉人的下属单位办理内退手续,该单位却把申诉人按照待岗职工处理,按照下岗职工的岗位工资38元/月计发,不认可其应有的岗位工资。2000年12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也没有认可其正式岗位的岗位工资待遇。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劳动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书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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