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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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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也就是说,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属实,同样可以认定其犯罪,同样可以判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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