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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工程价款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请求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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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有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格以下方式确定: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且承包人还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中包含的利润。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应承担修复费用。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施工合法有效的开始。《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对于垫资施工,一直被认为是无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于垫资施工导致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国家曾三令五申对垫资施工加以制止。但是,由于垫资施工,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甚至承包人不垫资就难以承揽到工程,国家难以禁止,如果不认定垫资有效,就更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允许建筑承包商垫资施工的,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然也要遵守国际惯例。因此,《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垫资开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施工的,不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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