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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主要有两个方面: 1、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另一个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非法吸收资金。
接收储户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除此外,任何机构都不得接收存款,所以只要是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集资都属于非法。但是民间的借贷,在双方志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法律是不禁止的,双方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对社会产生了危害,则可能会触犯刑律。
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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