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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害,学校担责,前提是孩子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若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若孩子是限...
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害,学校担责,前提是孩子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若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若孩子是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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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需要分情况:一、不满十周岁的孩童在校受伤,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二、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三、未成年人在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由校外人员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上所说的排除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连云港律师王龙凤为你解答
学校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已经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学校应承担举证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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