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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
《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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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行的金额每件按50元至500元计 执行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50元,超过一万至50万的按照 1、5%比例缴纳;超过50万——500万的按照1%缴纳;超过500-1000万的按照0。5%缴纳;超过1000万元按照0。1%缴纳 申请财产保全的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50元 超过1000元——-10万的按1%缴纳; 超过10万按照0。5%缴纳;但是最多不超过5000元
以下就是诉讼费与执行费的执行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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