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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上...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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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转化抢劫的法律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转化抢劫的认定:一是转化的前提是盗窃已经实施。其次,转化的目的是抵制抓捕或破坏窝藏赃物的证据。第三,转型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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