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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二、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
法院不接受诉状,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然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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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归还农信社贷款,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判刑的。 如果信用社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履行困难,法院也会宽限履行时间的。 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进行买卖;离婚时,法院一般不判决分割,只判决由双方或某一方使用,待产权证办理后另行分割。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0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O一O年六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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