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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五天八小时的都属于加班,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根据你说的情况,无法给你一个准确的数字,你还要看你公司和你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怎么约定的?你们的加班时间是否有补休?如果有补休的,你不能要求加班工资,只有10月1日早上的7个小时,你才可以要求,那是法定的休假日,再者,你们公司的工资方案中是怎么做的?我假设你一个月的月薪是3000元,那你单位可以给你做成月基本公司8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其他福利400,再加一项是加班费1800,你觉得你的加班费够了吗? 还有,你们实行的是倒班制度,不能按标准工时制度来算,应该考虑综合工资制度,不是说你白天没干或,晚上干活了就是加班了,一般倒班的制度都是按一周一共工作多少时间来核算的,所以说,如果随便给你算个加班费,是对你不负责任,而且要是有我说的前面几种情况,或许你更本拿不到加班费呢。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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