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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 2、《行政监察法》第32条规定: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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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以上。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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