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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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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三、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所有权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二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
1、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是可以变更管辖级别,将案件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一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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