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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执行程序:

2021-10-22
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如下: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嫌疑犯、被告人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发行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逮捕的人不得少于两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3、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后,申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提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出具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如果通知不方便,不通知的原因必须在文件中明确记载。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复印件、逮捕令、介绍信、逮捕人犯罪的主要资料等,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将逮捕变更为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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